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年近五旬的家庭主婦,曾供職于某世界五百強科技公司,家住高檔小區、生活美滿;不滿三十的年輕小伙,工作穩定,有固定收入。誰能想到這兩人竟然因為盜竊行為,站到了法庭被告席。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宣判這兩起案件。
被告人梁某,無業,本科學歷,曾供職于某世界五百強科技公司,家住南山區深圳灣片區某高檔小區。2月18日開始,她多次到南山區某鮮生超市購買蔬菜和肉類,該超市有自助掃碼付款的服務,顧客只需在自助收銀臺用手機掃描預購買的商品上貼的二維碼來進行結賬。出于貪便宜的心理,梁某經常采取只掃碼支付部分商品費用的方式“逃單”,對其他部分商品不掃碼不付款直接裝入袋子帶走。
2月18日至3月31日,短短43天內,梁某共在該超市采取如上方式盜竊食品等各類商品35次,被盜竊商品共計人民幣4039.19元,扣除超市活動優惠和梁某的會員折扣后為人民幣3523.34元。
3月31日下午,梁某在該超市再次作案時被工作人員抓獲,梁某當場承認自己的行為,補繳盜竊費用并在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
被告人馬某,大專文化,在深圳市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工作。曾因尋釁滋事,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3月4日至3月19日,被告人馬某先后7次到南山區某超市,在自助收銀臺通過掃碼并支付部分商品款項,另一部分不掃碼不付款直接帶走的方式盜竊超市的酒和食品等商品。
3月23日,馬某通過如上方式盜竊面膜、黃牛肉等商品,被超市工作人員查獲并報警,馬某在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
5月3日,馬某家屬賠償某福超市人民幣11187.31元。
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構成盜竊罪,但鑒于被告人具有認罪認罰及已賠償被害單位并獲得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目前,該判決尚未生效。
被告人馬某構成盜竊罪,法院綜合考慮其前科劣跡,及被告人具有認罪認罰、其家屬已賠償被害單位的從輕處罰情節,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目前,該判決尚未生效。
聯系人:周小姐,唐先生
手 機:13618719520,13508716087
公 司:昆明方象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昆明五華區美麗家園美祥格8棟一單元4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