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天津北方網訊
案例回顧焦先生在某健身中心辦理了儲值會員卡,支付健身中心1萬元。焦先生本想堅持健身,沒想到健身中心在未通知的情況下停止營業,致使焦先生無法接受會員服務。焦先生無法聯系健身中心,“我剛剛辦的健身卡,里面還有8000多元錢,既然健身中心不再營業,就應該退錢。”焦先生的朋友李某也辦理了該健身中心的會員卡,李某說:“咱就認倒霉吧,找不到人,錢也退不回來。”焦先生認為應當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他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健身中心退還原告會員卡內余額8000元。但健身中心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
法院審理
健身中心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庭審中享有的相應抗辯權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最終法院判決健身中心退還焦先生服務費用80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焦先生與健身中心之間存在怎樣的合同關系?
由于焦先生通過預先支付貨幣,并依約取得健身中心交付的消費憑證即會員卡,持卡人據此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接受健身中心的服務內容,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一種持續性的服務合同關系。
健身中心停業,合同如何解除?
根據上述合同的履行特點和交易慣例,雙方當事人分別享有并承擔相應的合同權利義務。對于消費者而言,在獲贈服務優惠后,不能通過單方任意解除而要求退還未履行部分的價款;對于經營者而言,在取得對方支付價款后,應提供符合約定價值的服務,因此均應按照約定全面、適當履行各自合同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經營者存在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健身中心停止營業,已不具備向焦先生提供消費服務的履行能力,客觀上導致涉案服務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焦先生據此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因此焦先生與健身中心之間的服務合同關系應當予以解除。
合同解除后卡內余額應當退還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焦先生消費余額共計8000元,健身中心沒有提供相反證據推翻,法院能夠確認焦先生所持卡內的上述消費余額屬實。在焦先生未接受健身中心費贈送金額的情況下,其有權要求健身中心全額退還卡內余額,法院予以支持。時報記者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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