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東方財富快訊
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2019年修訂)》的通知
上證發〔2019〕106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規范會員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2019年修訂)》(詳見附件)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07年3月2日發布的《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的通知》(上證會字〔2007〕9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2019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證券交易及其相關業務活動,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簡稱本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適用于本所普通會員(以下簡稱會員)。特別會員的管理規則,由本所另行制定。
1.3 會員開展本所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所章程、業務規則,誠實守信,規范運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4 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員代表、會員業務聯絡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所章程、業務規則,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5 本所依據本所章程、本規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會員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員代表、會員業務聯絡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1.6 會員開展本所證券交易及其相關業務,應當對自身及客戶交易行為進行管理,防范違規交易行為和交易異常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第二章 會籍管理
第一節 會員資格管理
2.1.1 具備下列條件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可申請成為本所會員:
(一)取得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業務;
(二)依法取得登記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業績;
(四)組織機構和業務人員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條件;
(五)具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
(七)承認并遵守本所章程及業務規則,按規定交納會員費用;
(八)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2.1.2 證券經營機構向本所申請會員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設立的批準文件;
(三)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公司章程;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資料;
(七)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名稱、出資額、持股比例、業務范圍、注冊資本、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八)境內外控股子公司的名稱、出資額、持股比例等信息;
(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1.3 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文件齊備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接納為會員的決定。
本所同意接納的,向該機構頒發會員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告,同時自同意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2.1.4 會員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機構變更的批準文件;
(三)變更后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四)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變更后的章程;
(六)會員資格證書;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1.5 會員名稱變更申請文件齊備的,本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換發會員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告。
2.1.6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本所申請終止其會員資格:
(一)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相關證券業務許可,不再進入本所市場開展相關業務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責令關閉的;
(三)被中國證監會批準解散的;
(四)不能繼續履行正常的交易及交收義務的;
(五)會員決定終止其會員資格的;
(六)其他不再符合本所章程或本規則規定的會員條件的。
會員發生前款第(一)(二)(三)項情形時,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決定之日起30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終止會員資格。
2.1.7 會員申請終止會員資格,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有關批準文件或者決定書;
(三)會員資格證書;
(四)業務清理情況說明;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1.8 會員申請終止會員資格文件齊備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終止的決定。
2.1.9 會員未按本規則第2.1.6條規定申請終止會員資格的,本所可以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并書面通知該會員。
會員對上述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
2.1.10 本所同意終止會員資格申請或者決定取消會員資格的,注銷其會員資格,并予以公告,同時自同意或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會員資格證書自注銷之日起失效。
2.1.11 本所注銷會員資格的,相關機構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交清費用。
2.1.12 會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托管方或者其他相關機構對所托管的證券交易業務行使經營管理權時,應當確保會員遵守本所規定,承擔相關義務。
第二節 席位、交易單元與交易權限管理
2.2.1 會員應當取得并至少持有一個本所席位。
2.2.2 本所對席位實行總量限制,不再新增席位。
會員可通過從其他會員受讓的方式取得席位。
2.2.3 會員取得的席位經本所同意可以轉讓,但不得退回本所,不得用于出租和質押。
2.2.4 會員享有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權利,取得會員資格后,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
會員應當通過在本所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以下簡稱交易單元)參與證券交易。
2.2.5 本所根據會員下列情況,依據相關業務規則,通過交易單元對會員交易權限實施管理:
(一)業務范圍;
(二)市場風險承受程度;
(三)交易及相關系統狀況;
(四)內部風險控制;
(五)人員配備;
(六)遵守本所業務規則的情況;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情況。
2.2.6 本所對會員實施交易權限管理時,可以設定、調整和限制會員參與本所交易的品種、方式及規模。
2.2.7 經本所同意,會員可將交易單元以本所認可的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
會員將交易單元提供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切實加強交易單元管理,要求使用人嚴格遵守交易單元使用相關規定,合法合規參與交易。
2.2.8 交易單元和交易權限等管理細則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三節 會員代表和會員業務聯絡人
2.3.1 會員應當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會員與本所進行溝通,并負責組織、協調會員與本所的各項業務往來。
會員代表由會員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會員應當為會員代表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會員代表的工作。
2.3.2 會員應當設會員業務聯絡人若干名,會員業務聯絡人根據會員代表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準確、完整地接收本所發布的各類通知和信息,并按規定提交本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二)辦理會員資格、席位、交易單元、交易權限申請等業務;
(三)協調與本所相關的交易及相關系統的建設、改造及測試工作;
(四)辦理與本所相關的會員交易合規管理、風險控制及客戶管理、投資者教育等業務;
(五)督促會員及時履行報告職責和公告義務;
(六)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2.3.3 會員代表、會員業務聯絡人由會員向本所推薦產生。
會員推薦會員代表,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會員推薦文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證明文件;
(三)擬推薦人員的聯絡方式。
會員業務聯絡人應當具備證券從業資格。會員推薦會員業務聯絡人,應當提交前款第(一)(三)項材料及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2.3.4 會員代表、會員業務聯絡人推薦文件齊備的,本所自收到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本所根據需要對會員代表、會員業務聯絡人進行培訓。
2.3.5 會員代表或者會員業務聯絡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應當立即予以更換并在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
(一)會員代表不再擔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二)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
(三)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產生嚴重后果的;
(四)本所認為不適宜繼續擔任會員代表或者會員業務聯絡人的其他情形。
會員對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會員代表或者會員業務聯絡人不予更換的,本所可以要求更換。
2.3.6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或者會員業務聯絡人,應當向本所提交本規則第2.3.3條所列的文件。
2.3.7 會員代表空缺期間,會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會員代表職責并及時向本所報告,直至會員推薦新的會員代表。
第四節 報告與公告
2.4.1 會員應當按照本規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要求,及時履行相關報告義務。會員向本所報送的信息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2.4.2 會員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本所報送上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和本所要求的年度報告材料。
2.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
(一)會員根據本規則第2.1.2條第(三)(四)(六)(七)(八)項提交的文件發生變更的;
(二)會員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以及變更分支機構地址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的;
(三)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標準的;
(四)對外提供的擔保單筆涉及金額或12個月內累計金額占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10%以上;
(五)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或12個月內累計金額占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10%以上;
(六)會員或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
(七)會員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八)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
(九)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2.4.4 會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并持續報告進展情況:
(一)發生重大業務風險,影響市場交易的;
(二)交易及相關系統發生重大技術事故,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或者出現重大異常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影響客戶正常交易的;
(四)進入風險處置,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停業整頓、托管、接管、行政重組、撤銷等處置措施的;
(五)發生其他影響會員正常經營的重大事件。
會員發生前款第(一)(二)(三)(四)項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通過其營業場所、公司網站等方式予以公告。
第五節 會員收費
2.5.1 會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按時交納相關費用。
2.5.2 會員拖欠本所相關費用的,本所可以視情況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2.5.3 會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應當按照本所要求交納為保證證券交易正常進行發生的相關費用,如不能按時交納的,本所可以視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章 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
3.1 會員開展證券交易業務,應當建立交易業務合規管理、內部風險控制與管理機制,完善業務流程與技術手段,對自身及客戶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管理,防范異常交易與違法違規交易行為。
3.2 會員開展證券經紀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并按照本所業務規則的要求接受和執行客戶的證券買賣委托。
會員應當在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中與客戶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并對客戶資料提供、賬戶交易權限管理、委托交易指令核查、異常交易行為處理、客戶委托拒絕以及委托關系解除等事項作出約定。
3.3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約定,拒絕接受委托、暫停提供交易服務或者終止與客戶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關系:
(一)客戶違法違規使用證券賬戶;
(二)客戶存在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或者涉嫌違法違規的交易行為;
(三)客戶頻繁發生異常交易行為;
(四)客戶拒絕按規定、約定向監管機構或會員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賬戶實際控制人信息等;
(五)本所業務規則規定或者會員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3.4 會員與客戶建立證券交易委托代理關系時,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證券投資經驗、交易需求、風險偏好等情況。
會員對各類金融產品還應當了解產品結構、產品期限、收益特征等金融產品合同關鍵要素,投資顧問、實際控制人和實際受益人等相關主體以及金融產品審批、備案等相關信息。
3.5 會員對客戶賬戶內的資金、證券以及委托、成交數據應當有完整、準確、詳實的記錄或者憑證,按戶分賬管理,并向客戶提供對賬與查詢服務。
3.6 會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清算文件、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資料,防止出現遺失、毀損、偽造、篡改等情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3.7 會員應當對客戶信息資料保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3.8 會員應當根據本所相關規定,為客戶辦理指定交易或者撤銷指定交易業務,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3.9 會員開展證券自營業務應當通過證券自營賬戶進行,并自證券自營賬戶開立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會員不得將證券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不得借用他人賬戶開展自營業務。
3.10 會員開展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自證券賬戶開立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3.11 會員進行自營與資產管理業務交易時,應當對每一筆申報所涉及的資金、證券、價格等內容進行核查,確保交易指令符合本所規則的規定,及時識別和防范業務風險。交易指令應當由自營與資產管理業務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核查。
會員證券自營及資產管理等交易業務中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并向本所報告。
3.12 會員通過自營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等開展產品業務創新,參與本所證券交易的,應當根據本所要求,將其開展產品業務創新的具體情況及相關投資顧問、賬戶實際操作人、實際受益人等主體的有關資料報本所備案。
3.13 會員開展融資融券、質押式報價回購、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等證券交易業務,應當遵守本所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嚴格防范和控制風險。
3.14 會員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建立研究報告的質量審核機制和發布程序,確保信息來源合法合規,分析結論具有合理依據,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避免誤導市場并導致相關證券價格出現異常波動。
3.15 會員開展港股通等跨境業務,應當遵守本所規定,加強內部控制和客戶管理,向客戶充分揭示跨境投資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3.16 會員開展股票期權交易業務,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股票期權業務合規管理及風險管理制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3.17 會員開展證券承銷保薦、證券發行、證券受托管理、基金銷售等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本所相關規定,防范業務風險。
3.18 會員應當加強證券賬戶管理,不得為他人違法違規使用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提供便利,發現賬戶存在涉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或使用情況與報送情況不一致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核查并向本所報告。
3.19 會員應當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制度,對存在利益沖突的各項業務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嚴格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使用。
3.20 會員應當根據本所要求,參加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技術培訓。
3.21 會員收到監管機構監管文件時,應當注意保密,未經相關監管機構許可,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第四章 客戶管理
第一節 客戶交易行為管理
4.1.1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按照“事前認識客戶,事中監控交易,事后報告異?!钡囊螅⑼晟频目蛻艚灰仔袨楣芾碇贫?,引導客戶合法合規地參與本所市場證券交易。
4.1.2 會員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和自律監管協同工作,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并就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和自律監管協同工作的執行情況設置考核標準。
4.1.3 會員應當充分認識自己的客戶,掌握客戶相關信息,要求客戶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4.1.4 會員接受客戶證券買賣委托時,應當核對客戶身份及其賬戶交易權限,對客戶的每一筆委托所涉及的交易資格、資金、證券、價格等內容進行核查,查驗資金、證券是否足額,并確保客戶委托符合本所規則的規定。
4.1.5 會員應當完善交易監測監控系統,設定相應的監測指標和預警參數,對客戶的交易行為進行監測監控,識別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為。
會員在監測監控中發現客戶涉嫌異常交易行為的,應當及時分析。經判斷確認客戶交易行為存在異常的,會員應當告知、提醒、警示客戶。對可能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或者涉嫌違法違規的交易行為,會員應當根據與客戶的協議拒絕接受其委托,并及時向本所報告。
對于客戶出現賬戶資產規模、交易金額異常放大等可疑情形的,會員應當及時核查分析,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4.1.6 會員應當建立相應的監管協同制度與流程,配合本所調查,按照本所要求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相關客戶資料。
本所對投資者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會員應當及時傳達客戶,協同本所完成對客戶交易行為的自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客戶交易行為。
會員在協同本所進行自律管理的過程中收到本所監管文件的,應當嚴格按照監管文件要求進行處理。
4.1.7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要求明確交易監控重點,針對重點監控賬戶、重點監控證券、重點分支機構,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強交易監測監控和管理。
4.1.8 會員應當妥善留存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的各項記錄,定期匯總各分支機構的客戶管理臺賬和客戶異常交易情況。
4.1.9 本所建立會員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評價機制,對會員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協同本所自律監管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本所將根據評價結果等對會員開展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并可根據評價結果或者檢查情況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4.1.10 本所對遵守和執行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相關規定表現突出的會員,可以采取適當形式給予表彰或激勵。
第二節 客戶適當性管理
4.2.1 會員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規定履行客戶適當性管理義務,向客戶提供本所市場的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產品或服務)時,切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對投資者準入條件、風險揭示方式等客戶適當性管理的要求。
對于不符合相關規定準入條件的客戶,會員應當拒絕為其提供產品或服務。投資者準入條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的資產規模、收入水平、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認購最低金額等。
4.2.2 會員應當制定客戶適當性管理相關制度,建立客戶分類與產品或服務風險分級的管理機制。
4.2.3 會員應當遵循“了解自己客戶”的原則,評估客戶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
4.2.4 會員應當了解擬向客戶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相關信息,包括產品或服務的內容、性質、風險收益特征、業務規則等。
4.2.5 會員應當在遵守投資者準入要求的前提下,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或服務的適當性進行適當性匹配,根據產品或服務的風險收益特征、投資目標等因素,確定適合參與的客戶類別與范圍,將適當的產品或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
4.2.6 會員向客戶提供產品或服務,應當向其詳細介紹產品或服務的相關信息,明確告知產品或服務的風險收益特征,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和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并根據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與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
4.2.7 會員應當應當動態跟蹤客戶,對于購買或申請高風險產品或服務的客戶,持續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并通過多種方式揭示交易風險,引導客戶理性投資。
4.2.8 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以紙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妥善保存其履行客戶適當性管理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
第三節 投資者教育管理
4.3.1 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各項投資者教育工作,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證券交易,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4.3.2 會員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將投資者教育工作納入各項業務環節,設置投資者教育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做好員工培訓,保障費用支出和人員配備。
4.3.3 會員投資者教育內容包括:
(一)證券法律法規、政策與本所業務規則;
(二)證券投資知識和投資技能;
(三)證券產品、業務及其風險收益特征;
(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案例;
(五)宏觀經濟政策與行業發展動態;
(六)投資者權利行使、訴求處理及糾紛解決;
(七)有關投資者教育的其他內容。
會員可以根據自身投資者教育工作開展情況,并結合市場形勢變化,及時補充和調整投資者教育內容,確保投資者教育工作的時效性、有效性。
4.3.4 會員應當結合投資者分類,面向新開戶、參與新股交易、參與本所相關新業務的投資者,重點介紹證券投資知識和投資風險等,有針對性地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強化投資者的風險防范意識。
4.3.5 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投資者在主張賠償救濟、參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等依法行使權利時提供相關支持與便利,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4.3.6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組織開展各類投資者教育活動。會員應當積極配合,協助做好組織安排工作。
4.3.7 本所對會員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監督、協調、服務和評估,引導會員強化投資者教育工作。
第五章 證券交易信息管理
5.1 本所對本所市場交易形成的基礎信息和加工產生的信息產品享有專屬權利。會員使用本所證券交易信息,應當與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簽訂使用協議,并遵守本所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管理的規定。
5.2 會員應當通過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認可的通信系統傳輸證券交易信息。
5.3 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及證券經紀網上交易等客戶交易平臺及時準確地公布證券交易信息,供開展證券交易的客戶使用。
5.4 未經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許可,會員不得以下列方式使用證券交易信息:
(一)有償或者無償提供給客戶開展自身證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動;
(二)有償或者無償提供給客戶以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
(三)在營業場所、證券經紀網上交易等客戶交易平臺外使用;
(四)本所業務規則或其他授權協議禁止的其他使用方式。
5.5 會員應當在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中約定并且明確告知客戶不得將證券交易信息用于自身證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動,并對客戶使用證券交易信息的行為進行有效管理。
會員發現客戶使用證券交易信息時存在損害本所利益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本所報告。
第六章 交易及相關系統管理
6.1 會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建立交易及相關系統,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會員交易及相關系統與本所接口部分的建設、運行、維護,應當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的規定或者認可的技術管理規范。
6.2 會員交易及相關系統的性能、容量及擴展能力應當與其業務發展及市場需求相適應,保障交易及相關系統的持續穩定運行。
6.3 會員使用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提供的交易及相關系統服務,應當與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簽訂協議。
6.4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的技術規范和業務要求,對交易及相關系統的軟件和硬件進行改造,并按要求參與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組織的測試,及時報告測試情況。
會員對其交易及相關系統進行改造、測試時,不得影響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6.5 會員應當在交易及相關系統中實現對交易委托有效性的核查及對客戶賬戶交易權限的管理等功能,確保向本所發送的交易申報符合本所業務規則的要求。
6.6 會員應當建立健全交易及相關系統日常運行維護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交易及相關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6.7 會員應當建立交易及相關系統的備份系統和備份通信線路,并實施有效管理,確保事故或者災難發生后備份系統和備份通信線路可以正常使用。
6.8 會員應當建立數據備份與恢復管理制度,對證券交易中產生的業務數據、系統數據等實行嚴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并及時備份和異地保存。
6.9 會員應當定期檢查交易及相關系統的安全性、穩定性,制定應急預案,并根據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的要求,進行定期或者臨時應急演練。
6.10 會員的交易及相關系統出現重大故障或者其他因素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向本所報告。
6.11 會員應當在交易及相關系統與其他技術系統之間、交易通信網絡與其他應用網絡之間,采取技術隔離措施。
6.12 會員應當保障與本所交易及相關系統連接的安全。未經本所或者本所授權機構同意,會員不得在交易時間內通過本所交易及相關系統從事與證券業務無關的活動。
6.13 會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加強對交易信息系統外部接入和程序化交易行為的管理,并按照本所要求報備相關信息。
第七章 糾紛解決
7.1 會員應當指定部門受理客戶投訴,承擔客戶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完善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公開處理流程和辦理情況,并按照本所要求將與交易相關的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向本所報告。
7.2 對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等造成的重大交易異常情況,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核實有關情況,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根據本所要求積極配合處置。
7.3 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業務糾紛,會員應當妥善處理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
7.4 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業務糾紛可能影響正常交易的,相關會員應當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
7.5 會員之間發生的業務糾紛,可以通過自行協商解決、提請證券期貨糾紛調解機構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八章 監督檢查
8.1 本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采取現場和非現場的方式對會員遵守本所章程和業務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8.2 本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要求會員對證券交易等業務活動的開展情況進行自查,并提交專項自查報告。
8.3 本所對會員及其客戶的證券交易行為實行實時監控,重點監控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8.4 本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會員采取口頭問詢、限期報告說明情況、調閱相關資料、現場調查等日常監管工作措施。
8.5 會員違反本規則或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本所可以視情況對會員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本所采取前款第(二)至(五)項監管措施時,通報中國證監會及其相應派出機構。
8.6 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員代表、會員業務聯絡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會員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本所可以視情況采取第8.5條第(一)(二)(三)項監管措施。
8.7 會員應當積極配合本所監管,按照本所要求及時說明情況,提供相關的業務報表、賬冊、交易記錄、原始憑證、開戶資料及其他文件、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誤導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資料。
第九章 紀律處分
9.1 會員違反本規則或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四)暫?;蛘呦拗平灰讬嘞?;
(五)取消交易權限;
(六)取消會員資格;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本所采取上述紀律處分時,通報中國證監會及其相應派出機構。
會員受到第一款第(四)(五)(六)項紀律處分的,應當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通過其營業場所、公司網站等方式予以公告。
9.2 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員代表、會員業務聯絡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會員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以下列紀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
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累計3次受到本所紀律處分的,可同時報請中國證監會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9.3 本所在作出本規則第9.1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項,第9.2條第一款第(二)項紀律處分決定前,根據規定向當事人送達紀律處分意向書,載明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有關聽證程序和相關事宜,適用本所有關規定。
9.4 會員不服本規則第9.1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項紀律處分決定,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員代表、會員業務聯絡人及其他相關人員不服本規則第9.2條第一款第(二)項紀律處分決定的,可以自收到本所處分決定或者本所公告有關決定之日(以在先者為準)起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該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復核的有關事項按照本所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章 附則
10.1 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業務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境外交易所為參與本所交易在境內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符合參與本所股票期權業務規定的期貨公司及本所認可的其他機構,符合本所有關技術系統及相關設施、業務與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等要求的,可通過設立交易單元或本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方式參與證券交易,成為本所其他交易參與人,接受本所的自律管理。
其他交易參與人參與本所證券交易的,應當參照執行本規則有關會員合規管理與風險控制、客戶交易行為與適當性管理、證券交易信息管理、交易及相關系統管理等規定,并建立與本所的業務聯絡、重大業務風險與技術事故報告等制度。
其他交易參與人違反本規則或本所業務規則的,本所可以參照本規則有關會員監督檢查、紀律處分的規定,對其采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10.2 本規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普通會員:指本所按照本規則規定接納的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
(二)特別會員:指本所接納的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駐華代表處。
(三)交易單元:指向本所申請設立的、參與本所證券交易與接受本所監管及服務的基本業務單位。
(四)證券交易:指證券及證券衍生品交易。
(五)異常交易行為: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六)證券交易信息:指證券及證券衍生品依照一定規則在本所集中交易產生的,經本所加工形成的有關證券交易的即時行情、證券指數、交易數據和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信息。
(七)重大技術事故:指本所會員交易及相關系統管理相關業務規則中規定的重大技術事故。
(八)交易及相關系統:指交易系統、行情系統、通信系統和備份系統等相關系統。
本規則未定義的用語的定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確定。
10.3 本規則制定需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修改時亦同。
10.4 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10.5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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